民事訴訟法 第74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74條 訴訟委任之終止,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前項通知,應以書狀或言詞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或告知於他造。由訴訟代理人終止委任者,自為終止之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防衛本人權利所必要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