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68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