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76條 法規:民事訴訟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相關法規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章 當事人 › 第四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第76條 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前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撤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