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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 137 頁- 行政度量衡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申請人應於輸入時,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進口報單,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審查;經審查符合者,准予免檢定。申請人自核准免檢定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將免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3條 型式認證之申請人或繼受人為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輸入業許可執照者。系列認證之申請人為原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4條 應經型式認證之度量衡器,除水量計外,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但系列認證或核准不需測試者,免檢…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條 水量計型式認證申請人應依不同型式分別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證照費、測試樣品、材質測試報告、外觀照片、聲明書及相關技術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系列認證或核准。前項材質測試報告之取得,應由申請人向我國簽署國際實…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1條 …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度量衡器經型式認證認可後,原申請人取得之認可,僅得由一繼受人繼受。同一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登錄範圍之型式認證及系列認證認可,不得辦理分割繼受。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5-2條 申請與業經型式認證認可度量衡器同一樣式度量衡器型式認證之申請人,得檢附確屬同一樣式之比對報告及原經認可同一樣式度量衡器申請人之同意書,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型式認證或系列認證。前項比對報告之取得,應由…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6條 …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五條之一第一項之聲明書,應由型式認證申請人或其繼受人聲明度量衡器之功能、軟體設計及外接裝置功能未違反度量衡器型式認證技術規範規定。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9條 …式認證認可證書有效期間為十年,自發照日起算;屆滿六個月前,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認證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認可證書。前項換發認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認可證書屆…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其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因遷移地址或變更組織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原認可證書正本及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於初次檢定前,應由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自行加封,以保證係依照認可之型式製造或輸入;必要時,得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再加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依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施行自行檢定,並…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限期改正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應於指定期間內,檢附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應附之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改正之申請。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5條 …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於改正後,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完成改正後之相關資料,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改正;經審查符合者,始得製售及檢定。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改正…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8條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度量衡器型式認證管理辦法 第19條 …施行前,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度量衡器,除經停止受理檢定者外,原申請人或其繼受人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檢具原度量衡器型式認證合格證書正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證書,屆期停止受理其初次檢定:一、八十三…
- 行政管理系統認可登錄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第3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及基本檢驗設備明細表,向標準檢驗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管理系統監視查驗;必要時,檢驗機關得派員實地查核,或要求生產廠場提供樣品,就特定項目執行檢驗或監督…
- 行政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 第3條 溫泉開發許可移轉,由下列申請人向原許可之主管機關申請:一、因繼承而移轉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二、因讓與而移轉時,由讓與開發許可之溫泉取供事業及受讓人共同申請。
- 行政水利法 第29條 …者,應附具委任書。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 行政水利法 第30條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二、申請水權年限。三、水權來源。四、登記原因。五、用水標的。六、引用水源。七、用水範圍。八、使用方法。九、引水地點。十、退水地點。十一、引用水量。…
- 行政水利法 第33條 …,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 行政水利法 第34條 …申請;認為適當者,應即於審查完畢十日內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一、揭示於申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二、揭示於主管機關之公告地方。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 行政水利法 第90條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得視實際需要向申請人徵收登記費、水權狀費或臨時用水執照費及履勘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2-1條 …量及運轉操作下所核算之可供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水利建造物之水權登記總代表人或管理機關應定期或依實際狀況就水利建造物之可供水量檢核更新,並於水權展限申請時,併…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水文測驗所得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其下游已核准地面水水權水量、申請人事業所需用水量及其他必要事項等覈實核給。前項所稱水源通常保持之水量,指引水地點之流量超越機率百分之八十五之水量,並由主管機關每五年檢核更新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得核發臨時使用權。申請水權之水源,其通常保持之水量不足以供給申請人事業所必需者,經申請人變更申請後,得依前項規定核發臨時使用權。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臨時用水之申請時,其申請人資格、申請書格式及申請程序,準用水權登記申請之規定。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如下: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二、水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其他權利之登記,由水權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三、水權變更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或第四十四條規定申請臨時用水登記,以單一引水地點,單一用水標的為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時,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通知其補正:一、申請書內容填註不明。二、證明文件不完備。三、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而未附委任書。四、其他不合法令規定之程…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前項展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 行政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9條 …年限,每次不得逾二年。但屬家用及公共給水者,每次不得逾三年。申請人申請水權年限少於前三項所定水權最低年限者,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年限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