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25條 申請人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時,申請書及其相關書件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起十五日內通知其補正:一、申請書內容填註不明。二、證明文件不完備。三、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而未附委任書。四、其他不合法令規定之程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