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法規:水利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水利法母法 第四章 水權之登記 第26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前條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展期者,不在此限。前項展期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