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19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4 / 107 頁
  1.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8條 …;解除質權時,應填具「質權解除通知書」向公司辦理。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或登錄之有價證券為設質之標的者,由該事業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股數及孳息約定事項通知公司辦理登記,不適用前項規定。
  2.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0條 …影本。公司於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其遺失股票已轉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之專戶時,申請人並應檢附該股票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之證明文件。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
  3.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1條 …戶原因及期間,通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停止過戶原因及期間變更或取消時亦同。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票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或未印製股票而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登錄…
  4.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3條 …票所有人洽前手自行協調辦理。股票所有人於停止過戶前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保管於證券集中保管專戶之股票未辦理過戶者,於辦理過戶後,公司得逕自證券集中保管專戶轉出該股利或增資股票給付之。
  5.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4條 …、辦理現金增資認股或發放增資股票時,其股東有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屬全權委託投資部分,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
  6.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4-1條 …者以第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代辦股務機構或公司,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三人以上專任之資訊專業人員。二、電子投票平台應具備股東行使表決權身分識別及安全機制,並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國際標準之認證證…
  7.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44-10條 …辦理視訊會議事務者以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代辦股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有三人以上專任之資訊專業人員。二、視訊會議平台應具備股東註冊、登記、報到、觀看直播、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之功能,與股…
  8.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0條 …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之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
  9.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10.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條 …前項帳簿劃撥,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應於保管事業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成為參加人。參加人辦理以前條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之設質交付,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應於保管事業開…
  11.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4條 參加人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交割或設定質權,均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及其股東辦理轉帳作業,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12.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5條 向保管事業申請開設帳戶者,應提出開戶申請書及相關書件。
  13.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6條 保管事業應設置參加人帳簿。前項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就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二、有價證券種類、…
  14.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7條 客戶擬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者,應先檢具開戶申請書及印鑑或簽名式樣,向參加人申請開戶。參加人接受客戶開設前項帳戶,應與客戶簽訂契約,並發給存摺。前項契約條款,由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商訂定,報本會核定。第…
  15.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8條 客戶之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保管事業,其未在該參加人開設前條帳戶者,應於申請領回、賣出或以該有價證券為設質標的時,補辦前條開戶手續。
  16.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9條 客戶於參加人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轉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就該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17.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0條 參加人接受客戶開戶將有價證券以參加人名義送存保管事業集中保管,應設置客戶帳簿,載明左列事項:一、客戶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二、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發行人名稱。三、有價證券數…
  18.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1條 參加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保管事業得註銷其帳戶:一、參加人喪失其為參加人之資格。二、參加人於一定期限內未利用其帳戶者。三、其他必要情事發生時。經依前項規定銷戶之參加人,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處理銷戶事務。
  19.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3條 保管事業應逐日與參加人核對參加人帳簿記載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餘額之數額。前項對帳資料不符時,參加人應即與保管事業共同查明錯誤原因更正之。
  20.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5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以參加人或其客戶本人所有為限。屬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底修正前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或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底前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緩課股票者,應計入送存保管事業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21.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6條 參加人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須經空白背書,並附過戶申請書。
  22.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7條 …要事項,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前項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保管事業。但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之參加人得延至次一營業日。
  23.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8條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24.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9條 保管事業收受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時,應即於參加人帳簿為必要之記載。保管事業對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25.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0條 送存保管事業之有價證券,不分參加人或客戶別混合保管之,並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前項經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由參加人或其客戶按送存之數量分別共有。
  26.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1條 客戶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存摺並填具領回憑條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向參加人提出。參加人接獲客戶前項請求,應將申請領回有價證券之種類及數量,輸入電腦通知保管事業,並應於當日向保管事業提出申請;保管事業接獲申請後,應於…
  27.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2條 參加人向保管事業申請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分別自有與客戶所有造具申請領回清冊,載明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事項,依保管事業所訂時間送交保管事業。
  28.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3條 保管事業接獲前條申請領回清冊,應於當日將有價證券連同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參加人。
  29.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6條 參加人辦理當期之買賣交割所為之送存或領回,另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章之規定。
  30.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6-1條 …有以帳簿劃撥交付而未印製實體有價證券者,其客戶之領回作業應依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