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下簡稱保管事業)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有價證券。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之有價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