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18條 法規: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送存與領回 第18條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事業,應製作證券號碼及總數清單,依保管事業所訂作業時間,送交保管事業。前項清單應按參加人自有與客戶所有部分分別編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