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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6條 …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
  2.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11條 …託人、受託人、受益人及任何其他最終有效控制信託之自然人之身分資訊,及持有其他信託代理人、信託服務業者基本資訊。前項受託人應就前項信託資訊進行申報,並於資訊發生變更時,主動更新申報資訊。第一項非信託業之受託人,以非信託業之…
  3.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0條 …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
  4. 行政洗錢防制法 第28條 …之資料及其調查結果。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其他條約或協定所交換之資訊,得基於互惠原則,為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之用。但依該條約或協定規定禁止或應符合一定要件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用者,從其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
  5.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2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總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6. 行政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43條 資訊室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二、關於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審核測試、評估、維護及推廣事項。三、關於電腦作業規格標準化建立事項。四、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7.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59條 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檢察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並指揮、監督該室事務。
  8.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0條 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一、檢察業務資訊系統之推動、協調、發展計畫研議及核轉。二、檢察業務資訊應用軟體之開發、測試、執行與推廣。三、對於所屬機關發展資訊作業之輔導。四、檢察業務資訊系統標準作業規範之研訂。五、資訊教育訓練及進…
  9. 行政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 第61條 資訊室人員承辦文件,應會請書記官長轉陳檢察長核定。
  10. 行政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0條 …(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併送驗。三、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並隨時檢視之。受採驗人左大拇指無法按…
  11. 行政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13條 …(構)所經過之各項作業處理程序、時間、人員、目的及尿液檢體之資訊、重要特殊跡象等,連同尿液檢體(含可疑攙假之尿液檢體),一併送驗。三、尿液檢體送驗前應置於攝氏六度以下之冷藏櫃加鎖保管,並隨時檢視之。應受尿液採驗人左大拇指…
  12.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條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13.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條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14.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15.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5條 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
  16.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6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17.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
  18.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8條 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
  19.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9條 …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
  20.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0條 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
  21.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2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
  22.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3條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執行者,得僅供閱覽。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
  23.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4條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前項情形,應填具申請書,除載明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之事項外,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更正或補充資…
  24.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5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25.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6條 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申請時,除當場繳費取件外,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提供之方式、時間、費用及繳納方法或更正、補充之結果。前項應更正之資訊,如其內容不得或不宜刪除者,得以附記應更正內容之方式為之。政府機關全部…
  26.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7條 政府資訊非受理申請之機關於職權範圍內所作成或取得者,該受理機關除應說明其情形外,如確知有其他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該資訊者,應函轉該機關並通知申請人。
  27.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
  28.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9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29.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30. 行政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21條 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