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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5條 …國內水、領海內發現之水下文化資產,除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外,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中華民國於行使主權時,擁有規範、授權或許可於中華民國內水、領海內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的專屬排他管轄權。第一項外國之國家船…
  2.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 第18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中華民國國籍之船舶船長,在其他國家專屬經濟海域內、大陸礁層上發現疑似水下文化資產,或有意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時,應即通知主管機關。中華民國得就前項發現或活動,通知相關國際組織或該其他國家。
  3.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指包括漁捕、海洋科學研究、水文地質調查、海洋軍事實驗、演習、船舶航行所需之航道濬深、錨碇、海底電纜管道舖設、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置、離岸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海洋礦產及海水資源之探勘、開發、海洋棄置、填海(水)造地等…
  4.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經聲明主張權屬之外國國家船舶或航空器,指原具國家主權地位,且迄被發現或發掘時,其國家主權地位仍未被原國籍國或船籍國明示放棄或拋棄者。外國國家主張前項權屬者,主管機關應會商外交部、國防部等目的事業主管…
  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 …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依第二項…
  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1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9條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9-1條 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之海運、空運公司,參與兩岸船舶運輸及航空運輸,在對方取得之運輸收入,得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訂定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
  10.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0條 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不得直接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亦不得利用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營經第三地區航行於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之定期航線業務。前項船舶、民用航空器及…
  11.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32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
  1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1條 …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13.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79條 …,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
  14.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0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15.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0-1條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
  16.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85條 …規定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該船舶、民用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之所屬船舶、民用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於一定期間內進入臺灣地區港口、機場。前項所有人或營運人,如在臺灣地區未設立分公…
  17.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0條 本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中華民國航空器,指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在中華民國申請登記之航空器。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指在大陸地區登記之船舶、…
  18.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
  19.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3條 依前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沒入之:一、搶劫臺灣地區船舶之行為。二、對臺灣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三、搭載人員非法入境或出境之行為。四、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扣留之船…
  2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27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中華民國船舶,指船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船舶;所稱香港或澳門船舶,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並與其有真正連繫之船舶。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21.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船舶或大陸船舶經申請許可,得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經交通部核定之大陸地區港口間;外國籍船舶經特許者,亦同。大陸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遵行之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
  22.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4條 …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託在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前項許可。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重新申請許可。經公告無船舶運送業經營第一項業務,且經航政機…
  23.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籍金門、馬祖之漁船,經依船舶法申請變更用途,並於註銷漁業執照或獲准休業後,得向當地縣政府申請許可從事金門、馬祖與大陸兩岸間之水產品運送;其許可條件,由當地縣政府定之。前項以船舶經營水產品運送而收取報酬者,…
  24.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7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前項航行航道,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劃設,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船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得廢止其航行許可,並按其情節,得對所屬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不予許可。
  25.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8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開啟國際海事通信頻道,並依交通部規定,於一定期限內裝設船位自動回報系統或電子識別裝置。
  26.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9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務及棧埠管理相關業務,應依各該港口港務及棧埠管理規定辦理。
  27.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6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經政府核准往返金門、馬祖或澎湖與大陸地區航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
  28.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9條 …年內,不得以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方式入境。大陸地區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經許可臨時停留,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該船舶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六個月內不得以該船舶申請大陸地區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臨…
  29.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0條 中華民國船舶有專案申請由臺灣本島航行經金門、馬祖或澎湖進入大陸地區必要時,應備具船舶資料、活動名稱、預定航線、航程及人員名冊,向航政機關申請航行許可;船舶經金門、馬祖或澎湖應停泊,經查驗船舶航行文件後,得進入大陸地區。前…
  30.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24條 中華民國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至香港或澳門。但有危害台灣地區之安全、公共秩序或利益之虞者,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得予以必要之限制或禁止。香港或澳門船舶得依法令規定航行至台灣地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得予以必要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