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51條 法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相關法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民事 第51條 物權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關於以權利為標的之物權,依權利成立地之規定。物之所在地如有變更,其物權之得喪,依其原因事實完成時之所在地之規定。船舶之物權,依船籍登記地之規定;航空器之物權,依航空器登記地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