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7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7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前項航行航道,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劃設,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船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得廢止其航行許可,並按其情節,得對所屬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不予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