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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11-1條 …,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軍事法院核發搜索票。軍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軍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軍事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前二項之聲請經軍…
  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12條 …前二項搜索,由軍事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軍事法院;由軍法警察官、軍法警察或執法官兵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院。軍事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得於三日內撤銷之。
  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12-2條 …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軍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17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軍事法院自由判斷之。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顯與事理有違,或與認定事實不符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0條 …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現役軍人由軍事法院裁定之,軍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請該管軍事法院裁定之,非現役軍人送法院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拘提證人,準用拘提被告之規定。
  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1條 …判長或軍事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法院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證人,如證人不在該地者,得轉為囑託代訊。受託訊問證人者,與本案繫屬之軍事法院審判長或軍事檢察官有同一之權限。
  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2條 軍事法院或軍事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3條 …情有關係之物件。六、其他必要之處分。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得囑託法院或檢察官為之。
  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26條 …將參與評議者發表之意見,記載於評議簿。前項評議簿之公開,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1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6條 …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軍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條之情形準用之。
  1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39條 …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六、被告已死亡者。七、軍事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八、行為不罰者。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十、犯罪嫌疑不足者。依前項第七款之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將案件移送於該管法院檢察署。
  1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1條 …本送達於被害人、告訴人、被告、辯護人及被告直屬長官並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
  1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2條 …得於七日內以書面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軍事檢察官向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但有第一百四十條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聲請再議。
  1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3條 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起訴。
  1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47條 提起公訴,應由軍事檢察官向管轄軍事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軍事機關、部隊或學校之名稱或番號、職階及其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起訴時應…
  1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1條 …調查證據。受命軍事審判官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軍事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零九條之裁定,不在此限。
  1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2條 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1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3條 …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軍事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1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4條 …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軍事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2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2條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21.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9條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軍事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而違背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22.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0條 …前條第六款因無審判權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23.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1條 …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
  24.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7條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合於職權上訴者,宣示時應告知提出答辯書之期間及上訴之軍事法院。第一項判決正本,…
  25.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0條 當事人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告訴人、被害人或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不服初審之判決者,得具備理由,請求軍事檢察官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於上級軍事法院。被告之直屬長官、法定代理人…
  26.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1條 判決經依前條上訴後,由原審軍事法院轉送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但將官案件之判決及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判決,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送請管轄之上級軍事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上訴判決,原上訴軍事法院應依職權逕送…
  27.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3條 上訴應以書狀提出於原審軍事法院為之。但被告於宣示判決時,當庭以言詞為之者,由書記官製作筆錄。前項上訴,非由被告為之者,應由軍事法院以繕本送達於被告,其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者,並應通知其答辯。
  28.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4條 …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29.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6條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撤回上訴,應向上訴審法院為之。但於該案卷宗仍在原審軍事法院者,得向原審軍事法院為之。
  30.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9條 原審軍事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