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6條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
- 第157條審判長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 第158條軍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 第159條訊問被告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
- 第160條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一、軍事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
- 第161條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 第163條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
- 第164條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 第165條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
- 第166條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當之辯論機會者,不得為之。
- 第167條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第168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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