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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田水利法 第6條 農田水利事業區域之農田排水,應配合依水利法公告之逕流分擔計畫及水利主管機關之防洪規劃,分擔鄰近區域洪水。
  2. 行政農田水利法 第16條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禁止為下列行為:一、填塞圳路。二、毀損埤池、圳路或附屬構造物。三、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四、棄置廢土或廢棄物。五、採取或堆置土石。六、其他妨礙農田水利設施安全或功能之行為。農田水利設施範…
  3. 行政農田水利法 第26條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每年應提撥部分財產處分所得價款,辦理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照舊使用土地之承租或用地取得。
  4. 行政農田水利設施發生損害緊急處置補償或計價辦法 第6條 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徵用之徵用物,於徵用期間遭受損壞者,主管機關應予修復或補償;無法修復或滅失時,應解除徵用,並由主管機關按徵用時其使用程度,準用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辦理。
  5. 行政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6條 當年度決算賸餘撥補及短絀填補,應依核定預算及農田水利會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6. 行政農田水利會年度決算編制辦法 第16條 工程採購經依契約辦理分期估驗完竣所付之款項,可以實付數列帳,無須辦理保留。如係購料發包者,其已購之材料,應依實際使用數及有關合法憑證列支,亦無須辦理保留。
  7. 行政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編制辦法 第6條 年度工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本年度事業方針。二、灌溉及排水管理計畫。三、新建或改善、養護等工程計畫。四、各項收入之徵收計畫。五、各項舊欠費之催收清理計畫。六、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變賣計畫。七、長期借款之…
  8. 行政農田水利會財務處理辦法 第6條 水利會為增進財務收益並兼顧安全性原則,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投資政府為發起人之一之農業金融機構,或投資配合政府農業、工業政策,並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及該公司募集之基金。前項由政府輔導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指依公營…
  9.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6條 符合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會員,經依本通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停止選舉權及罷免權者,不具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10.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至選舉投票前,因候選人死亡,致無其他候選人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於公告停止選舉日起算六十日內重行選舉。
  11.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三、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選舉人有前項情事之一者,令其退出時,應…
  12.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主管機關應即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主管機關於接到答辯書五日內,應連同罷免理由書送交農田水利會,並由農田水利會公告十日,於公告之日起算三十日內辦理投票。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
  13.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長選舉罷免辦法 第46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員工為會長候選人者,應自候選人名冊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農田水利會會長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暫行停止其職務。農田水利會機要人員及登記參選之員工,均不得參與選務工作。
  14.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員資格認定及資料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本通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會員資格持續期間之計算,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登記日或耕地租約證明文件所載之日期,計算至投票日前一日,且不得中斷;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15.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6條 會務委員會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簽名於簽到簿。
  16.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16條 會務委員會開會時,農田水利會應先清點人數,非有應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已屆開會時間,出席會務委員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得宣告延長之;延長二次仍不足前項規定人數時,召集人應宣告延會。
  17.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26條 會議進行中,出席會務委員對於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進行表決。但清點前已表決之議案,仍屬有效。
  18.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6條 農田水利會得依灌溉系統、耕作方式或工作站為單位,劃分會務委員選舉之選舉區,並依前條所定之名額,訂定各選舉區應選舉之會務委員名額,依第十四條規定期間發布公告之。
  19.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16條 候選人名冊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投票前,有不符合本通則第十七條或有第十九條之二規定之情事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20.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不用農田水利會製發之選舉票。二、圈選二人以上。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四、圈選後加以塗改。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七、將選舉票污染致…
  21.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
  22. 行政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46條 主管機關審核前條舉發案件屬實者,應公告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選舉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舉。二、當選無效者,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八日內重行辦理選…
  23. 行政農田水利會監督輔導辦法 第6條 農田水利會應訂定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24. 行政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收費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25. 行政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6條 農村再生計畫草案經社區居民會議通過後,應由社區組織代表檢具農村再生計畫二十份及下列文件各一份,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一、社區組織代表之立案證明文件。二、所有參與社區居民會議且經該社區農村再生…
  26. 行政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第16條 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需求,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27.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農村再生之政策方針,報行政院核定;修正時亦同。
  28.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前條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舉辦公聽會。但經設籍該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二分之一以上成年居民要求辦理聽證者,應辦理聽證。公聽會相關意見或聽證紀錄,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
  29.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26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對轄區內之農村社區,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對具有保存價值者,應妥為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
  30. 行政農村再生條例 第36條 為維護農村居住品質及生產安全,對具危害性之農業生產廢棄物或對農村發展不利之土地利用行為,應依土地管理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