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36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三章 罷免 第36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