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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0 / 200 頁- 行政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53條 …;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前項所定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當事人之一方,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退除給與核定機關於審定該軍官、士官退伍金或退…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10條 …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行政院覈實釐定,並應送立法院備查;費率調整時,亦同。但精算時,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退伍給付未提存保險責任準備金額,不計入本保險之保險費…
-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 第21條 請領保險給付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或供債務之執行,亦不得抵押、轉讓或擔保。
- 行政軍法官甄選及訓練辦法 第4條 …時,得進行品德調查。前項品德調查,得辦理下列事項:一、函請司法院、法務部及曾登錄地區之法院、檢察署或律師公會與其他有關機關,提供參加甄選人品德操守、素行、辦案風評、社會形象及前案紀錄等相關資料。二、因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 行政臺灣地區光復初期隨國軍赴大陸地區作戰人員撫慰金發給辦法 第13條 第三條人員經死亡宣告後返回臺灣地區者,應經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完成戶籍登記後辦理。但業經親屬領取者,不再發給,亦不追扣差額。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意改建者,應於主管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原眷戶未達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不辦理改建,於本條例廢止後,依國有財產法有關規定辦理。
- 行政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以書面通知占有人自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協議,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向主管機關表示由其中一人承受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權益;占有人逾期未表示者,喪失其承受之權益。第二項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者,主管機…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6條 …七十二小時以上,或全學期時間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禁戒之保安處分,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七、學年度修習語文、…
- 行政國軍預備學校國中部高中部學生入學辦法 第7條 …七十二小時以上,或全學期時間累計達一百六十八小時以上。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經法院裁定保護、禁戒、治療處分。不符前項第二款招生簡章及當年度高中部體格基準之預校國中部軍費…
- 行政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2條 …確定,尚未期滿。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前項第…
- 行政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8條 …確定,尚未期滿。五、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且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尚未確定。六、因案經權責機關依法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前項第…
- 行政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 第10條 …,由行政院依該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總決算所規定之時程,轉送立法院。本基金會計、審計事務處理規定,由董事會報請行政院核定辦理,並轉送立法院。
- 行政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 第9條 …時,受託人除應檢具前項所定受領權人領款應備文件外,並應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領款委託書、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居住國外者,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大…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5條 …。但案件在追訴審判中而離職離役者,初審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一審之法院,上訴案件應移送該管第二審之法院審判。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前二項規定,按行為時之身分適用法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8條 本法所稱軍事法院分為下列三級︰一、地方軍事法院。二、高等軍事法院。三、最高軍事法院。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0條 …記官、法醫官、檢驗員、通譯及執法官兵。本法稱軍法官者,謂軍事法院院長、庭長、軍事審判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軍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5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地方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地方軍事法院,於特定部隊設臨時法庭。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6條 國防部視部隊任務之需要,於適當地區設高等軍事法院或其分院。戰時得授權高等軍事法院,於作戰區設臨時法庭。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7條 國防部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最高軍事法院。戰時得授權最高軍事法院,於戰區設臨時法庭。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8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院長一人、軍事審判官若干人,院長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綜理各該法院行政事務。各級軍事法院軍法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定。但不得影響審判權之行使︰一、國防部部長監督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二、最高軍事法院院長監督該…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19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依本法所定之管轄設審判庭,其庭數視事務繁簡定之。前項各庭置庭長一人,由軍事審判官兼任,監督各該庭事務。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0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置公設辯護人若干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有二以上公設辯護人時,以一人為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1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辦理審判事務,置書記官若干人,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綜理記錄、編案、統計、文書等事務。有二以上書記官時,以一人為主任書記官。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2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得置通譯及執法官兵,其執行職務,受軍事審判官之指揮監督。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3條 各級軍事法院及分院之編裝、員額,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4條 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審判案件,以審判官三人合議行之,其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不得少於二人。最高軍事法院審判案件,以上校以上或簡任審判官五人合議行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6條 …組織,因軍事審判官迴避或其他原因致員額不足時,得呈由上級軍事法院就同級軍事法院臨時調充之。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7條 地方軍事法院管轄尉官、士官、士兵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8條 高等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將官、校官及其同等軍人犯罪之初審案件。二、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三、不服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
- 行政軍事審判法 第29條 最高軍事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一、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判決而上訴之案件。二、不服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初審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三、本法第二百零四條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