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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8條 …規定處罰外,對其行為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行為人為私立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者,不另處罰。
  2.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全部救護車之設置許可;其屬救護車營業機構者,並廢止其設立許可:一、容留未具救護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救護業務。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三、利用救護車從事犯罪行為。四、違反第二十條規…
  3.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2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救護車及民間救護車機構設置許可之廢止,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4.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5條 …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救護車設置登記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立許可,應收取審查費、登記費及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縣(市)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轄區內醫療機構緊急醫療業務督導考核,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6.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4條 語言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業務。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第一項共同設施、設備,得登記於任一家醫事機構,並負共同責任;其設施、設備如…
  7.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5條 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配置簡圖、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三、語…
  8. 行政語言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6條 依前二條設置之語言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9.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9條 …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語言治療所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10.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15條 語言治療師或其執業機構之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個案當事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11.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17條 語言治療所應置負責語言治療師,對該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負責語言治療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執行業務二年以上者為限。前項執行業務年資之採計,以領有語言治療師證書,並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執業登記者為限。…
  12.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25條 語言治療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語言治療師及其執業機構之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13.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九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語言治療單位或部門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14.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1條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醫師。二、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機構在醫師、語言治療師指導下實習之各相關系、組、研究所之學生或第二條所定之系、組、研究所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三、特殊教育教學教師從事學生教學工作…
  15.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37條 …十五條規定之一,經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條規定處罰者,對其執業機構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16.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 第58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曾在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學校、捐助或組織章程明定辦理語言治療業務之財團法人或社會團體、聽語或聽障文教基金會,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滿二年,並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得應語言治療師特種…
  17. 行政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醫療機構,指從事語言治療業務之醫院、診所;所稱社會福利機構,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設立之機構;所稱從事語言治療業務,指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一之語言治療業務…
  18. 行政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19. 行政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本一份。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六、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持證人員之執業登記後,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20.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1條 為貫徹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特訂本辦法。
  21.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2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應依下列規定,專勤從事醫療服務、教學及研究或醫療行政工作:一、遵守醫療機構之有關規定,並按時服勤、值班或待班及接受基於任務須要之各種派遣。二、不得在住宅或其它場所應門診或設置病…
  22.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3條 …篇以上。五、應邀對外學術演講,應報經首長核准。六、兼任本醫療機構外之工作,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須事前報經首長核准。
  23.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科主任對所屬醫師之醫療服務及教學、研究等工作,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其考核應依各醫療機構之規定辦理。
  24. 行政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 第6條 衛生福利部及直轄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首長、副首長、科主任及人事單位應督促所屬醫師遵守專勤服務之規定,加強查察。
  25. 行政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營養師執業執照之執照費。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之執照費。
  26. 行政營養師執業執照費及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費收費標準 第3條 …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及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其執照費收費基準如下:一、依據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養師執業執照者,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二、依據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營養諮詢機構開業執照者,每件…
  27.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6條 職能治療所得與其他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使用共同設施、設備,分別執行醫事業務。前項同一場所為同棟使用數樓層者,各樓層應為連續使用。第一項共同設施、設備,得登記於任一家醫事機構,並負共同責任;其設施、設…
  28.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7條 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聯合設置於同一場所者,應檢具契約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職能治療所及其他醫事機構之名稱。二、使用共同設施、設備之項目、管理方式及管理責任。三、職能治療所與…
  29. 行政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8條 依前二條設置之職能治療所與其他醫事機構有異動或其共同設施、設備有變更時,應修正契約書後,依前條規定辦理。
  30. 行政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第2條 …善。四、弱勢族群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照護服務之改善。五、醫療機構品質及效率之提升。六、重要慢性疾病防治醫療品質之提升。七、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之發展。八、藥事照護服務之發展及用藥品質之提升。九、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