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申請經許可後,持證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一、申請書。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醫療業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六、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持證人員之執業登記後,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