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前條執業執照之效期,不得逾聘僱許可之效期。
除前項規定外,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