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經許可後,持證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一、申請書。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醫療業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六、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持證人員之執業登記後,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