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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第8條 主管機關應監督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一定期間內,依前四條所定內容,變更捐助章程。
  2.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關並得在各該職缺二分之一範圍內,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改隸之機關及地區辦公室,經辦理優惠退離之人員,其精簡之職缺均予註銷,不得再行遞補或進用人員,並相對減列預算員額。實施優惠退離之機關…
  4.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2條 …含軍職支領贍養金、生活補助費及半俸)在新臺幣二萬元以下之各級政府退休(伍)人員;其兼領月退休金者,應以原全額月退休金為計算基準。二、下列對國家有重大犧牲貢獻之軍公教人員及遺族:(一)在職期間因公失能,經審定機關審定仍支(…
  5.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4條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
  6.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條 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7.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4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8.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12條 本行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範圍如左:一、政府機關。二、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三、國際及國外金融機構。
  9.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26條 本行得視金融狀況,於公開市場買賣由政府發行或保證債券及由銀行發行之金融債券與承兌或保證之票據。
  10.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6條 本行經理國庫業務,經管國庫及中央政府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之保管事務。前項業務,在本行未設分支機構地點,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11. 行政中央銀行法 第37條 本行經理中央政府國內外公債與國庫券之發售及還本付息業務;必要時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12.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2條 …央印製廠(以下簡稱本廠)直隸中央銀行,專營印製鈔券,並得印製政府重要文件及其他安全文件等業務,必要時經中央銀行核准,得經營有關印刷、製墨、造紙、印製器材製造、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等業務。
  13. 行政中央印製廠組織規程 第16條 第二工廠掌理事項如下:一、政府重要印件及其他安全文件印製。二、回籠券整理及作廢券銷毀。
  14. 行政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1條 本條例所稱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在本條例公布前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意圖營利,私運銀類、金類或新舊各種硬幣出口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幣額或價額…
  1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1條 …者,合約信用實體應符合其主管機關所訂規範,且不得為大陸地區之政府、公司及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四)證券業本身如為信用風險承擔者,且合約信用實體為利害關係人,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並應依相…
  16.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第8條 凡應政府邀請之國賓,依國際慣例宜予禮遇,得依本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辦理。
  17.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0條 …供文物參考資料:(一)以公告方式辦理:為蒐集文物資訊,得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公告本院需求,以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二)不以公告方式辦理: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得不以…
  18. 行政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3條 …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選舉委員會委員之本職具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選舉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免派:一、因罹病致無…
  19. 行政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2條 …、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本法及自治法規辦理相關事項;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及自治法規權限範圍內辦理相關事項,並受本會之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
  20.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第5條 …依第三條及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主文應表明係督促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其制定法律或實現重大政策。二、主文之表述應使一般人均能理解其擬創制之立法原則或重大政策內容,不得過於寬泛或簡略。
  21.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3條 …。三、依本法第十五條提出之公民投票案,由立法院代表正方,相關政府機關或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反對意見者代表反方。正方、反方各推薦一至五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其中應有依本法第二十條經許可設立辦事處之支持或反對意見…
  22.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第4條 …、出席委員。六、案由。七、議程。八、決議內容。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23. 行政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第6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予保密之會議資料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反托拉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5.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3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
  26.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4條 政府應設置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以支應通訊傳播監理業務所需各項支出。
  27.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6條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28.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7條 政府應避免因不同傳輸技術而為差別管理。但稀有資源之分配,不在此限。
  29.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1條 政府應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基礎網路互連。前項網路互連,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及無差別待遇之原則。
  30. 行政通訊傳播基本法 第12條 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