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4條 法規:中央銀行法 類別:行政 › 中央銀行 › 總綱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