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法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4條(共 4 條) 法規:中央銀行法全文 第1條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為國家銀行,隸屬行政院。 第2條本行經營之目標如左:一、促進金融穩定。二、健全銀行業務。三、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之穩定。四、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之發展。 第3條本行設總行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於國內設立分行及辦事處;必要時得於國外設立辦事處。分行及辦事處之設立、裁撤,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行政院核准。 第4條本行資本,由國庫撥給之。其資本全部為中央政府所有,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