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50 頁-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辦事細則 第5條 …一、植物種苗繁殖及產程管理等技術研發。二、健康種苗、種子品質驗證之技術開發及應用。三、種苗處理技術之研究及應用。四、植物組織培養量產體系及技術研發。五、優良植物種原繁殖保存及永續利用研究。六、種子與種苗病源檢測、有害生物…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2條 …稱追溯碼):指用以辨別不同批次產銷履歷農產品之代碼。四、個別驗證:指由單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五、集團驗證:指由多數農產品經營業者為成員組成集團,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集團應具備下…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指定之規範。二、加工及分裝階段:其產品應以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並應符合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下列驗證之一:(一)優良農產品驗證。(二)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6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得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並選擇以個別驗證或集團驗證方式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強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制度之國內特定農產品,其農產品經營業者應向驗證機構…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所定資格之一:一、農民。二、農場、畜牧場、水產養殖場或農業產銷班。三、領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者。四、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8條 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前,應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組織代碼及帳號密碼,並將第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應公開之生產資料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驗證,應填具…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9條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機構應檢視驗證申請書之內容及所附文件完備,始受理申請,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驗證作業:一、稽核小組組成:依申請案內容指派稽核小組成員,其中至少應包含一名符合認證規範所定資格之稽核員。二、文件稽核:由稽核小組審…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0條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一、農產品經營業者之名稱及地址;如為集團驗證者,應註明其成員名稱。二、產品品項。三、驗證基準之名稱。四、驗證有效期間。五、生產地點之地籍資料。六、認證機構與驗證機…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2條 …次產品之風險管理表、查核表與其所附憑證及紀錄文件、基本資料及驗證作業相關書表。農產品經營業者加工及流通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依據操作事實,逐批記錄加工場所基本資料表、原料與資材取得紀錄表、加工履歷紀錄表、出貨紀錄表、各種檢驗…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3條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二、追溯碼。三、資訊公開方式。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4條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經營業者,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產銷履歷管理資訊系統,以網路、通訊等電子形式公開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生產或流通相關資料。前項所定應公開之生產資料應包含產品名稱、農產品經營業者名稱、產地、追溯碼、主…
- 行政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第17條 驗證機構依本辦法作成之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農產品經營業者生產產銷履歷農產品,應將第十二條所定驗證書表至少保存三年,產銷履歷紀錄書表應至少保存一年。但驗證產品標示有效日期者,應至少保存至有效日期屆滿後一年為止。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認證規範:指認證機構就具有執行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認可之基準。二、追蹤查驗:指認證機構為確認經其認證之驗證機構於有效期間內持續符合認證規範所為之查核;或驗證機構為確認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於…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依其驗證業務分為下列三類:一、優良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優良農產品及其加工品驗證者。二、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驗證者。三、產銷履歷驗證機構:…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認證機構應擬訂各類驗證機構之認證程序、追蹤查驗程序、重新評鑑程序、增項評鑑程序及認證規範,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實施。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5條 …評鑑、見證評鑑及增項評鑑決定。前條所定認證規範內容應至少要求驗證機構符合以下條件:一、具備辦理驗證所需之稽核能力及農業相關領域之專業能力。二、具備與中央主管機關、認證機構、驗證申請者、經其驗證通過者與消費者間相關業務及問…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者,應為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並於申請日前三年內未有本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撤銷或廢止處分之情事。前項申請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驗證機構類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條第一項…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認證為農產品驗證機構,經認證機構依其申請驗證類別之認證程序審查結果認符合者,應給予認證,並核發認證證書。前項認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一、驗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得辦理驗證之範圍。三、認證有效期間。四、認證機構名稱。…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農產品驗證機構取得認證之有效期間為自取得認證之日起三年。前項所定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農產品驗證機構得申請重新評鑑;逾期申請者,應重新申請認證。認證機構對於農產品驗證機構申請重新評鑑,經依重新評鑑程序審查結果認定符合…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驗證機構得就相同驗證類別,向認證機構申請增項評鑑。認證機構對於前項所定申請者,依增項評鑑程序審查認符合認證規範,應變更其認證範圍,並配合換發認證證書。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對於其認證範圍之部分驗證業務有不能執行時,應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於收到前項通知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驗證機構不能執行部分之認證,並變更其認證範圍及配合換發認證證書。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1條 驗證機構應遵守其認證規範及認證範圍,並辦理下列驗證業務:一、依其通過認證驗證類別相關規定辦理驗證、重新評鑑及增項評鑑業務。二、核發驗證證書予經其驗證通過者。三、與驗證通過者簽訂書面契約。四、配合產品產期,對經其驗證通過者…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驗證機構與經其驗證通過者依前條第三款規定簽訂之書面契約,應記載項目如下:一、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其產品本身、生產過程或標示經查有不符規定之情形時,其責任認定之原則及所生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二、驗證機構經依第十條第…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應配合認證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一、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管理經其驗證通過者使用農產品標章。二、知悉經其驗證通過者有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時,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及中央主管機關。三、協助中…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執行驗證業務能力:一、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其認證範圍內所有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二、欠缺認證規範所定辦理認證範圍內部分驗證業務所需之能力,且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認證機構。三、組織運作及立…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裁處外,認證機構應要求限期改正,並增加追蹤查驗次數:一、執行其認證範圍以外之驗證業務。二、驗證紀錄或相關資料有登載不實之情事。三、違反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驗證機構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經廢止認證,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其他驗證機構辦理其受廢止處分範圍內之驗證業務。
- 行政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其驗證機構應以書面終止其驗證,並收回驗證證書:一、未持續符合該類驗證基準,經要求限期改正而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三、廣告內容與該類驗證內涵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