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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0 頁-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41條 號誌機之型式在二位式區間採用燈光式、臂木式,前者應為色燈式及位燈式,後者暫仍用臂木向下式,在三位式區間,應採用色燈式及位燈式。絕對閉塞制度行車區域內,採用二位式,在容許閉塞制度行車區域內,採用三位式。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42條 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關於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及專用鐵路之號誌,得視實際需要裝設之。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45條 …型避車洞得設置休憩設備。(五)新建隧道內如有必要設置變壓器及號誌設備箱時,應另設電氣設備專用洞。(六)避車洞應設於路線里程二十公尺整樁處;新建之隧道應設於隧道起點起每二十公尺處。二、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鐵路隧道內避車洞由鐵…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47條 有相互關係之號誌機及道岔等,應設置聯鎖裝置。但與正線行車無關之號誌及經常鎖閉之道岔與不常使用之背向道岔等,不在此限。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48條 …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設備。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站或號誌所,應設置通信設備。但未派駐人員者,不在此限。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88條 號誌裝置,指下列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備:一、號誌機。二、聯鎖裝置。三、轉轍裝置。四、閘柄集裝置。五、鐵管裝置。六、閉塞裝置。七、平交道防護裝置。八、軌道電路裝置。九、中央號誌控制。十、計軸器裝置。十一、列車自動防護系統地上…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89條 號誌裝置,應依規定施行養護檢查,經常保持使用靈活動作正確,養護檢查情形應紀錄存查。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90條 號誌裝置,如有顯明異狀或發生障礙時,應即採取安全措施並立即修復。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91條 路線撥道、起道或加固時,不得影響號誌之正常功能,設有軌道電路之軌道,對其底部之導線、導管、鋼軌兩端之連軌線,絕緣接頭及附設軌道上之其他有關電氣號誌附屬品等,應特別注意,勿使電路發生障礙。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92條 號誌裝置主要部分之定期檢查期限規定如下:一、閉塞裝置、號誌機、機械聯鎖裝置,彈簧轉轍器,軌道電路裝置,各式電源裝置及各式電池每一個月至少施行一次。二、轉轍裝置,閘柄集中裝置,鐵管裝置及平交道防護裝置,每二個月至少施行一次…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93條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良好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號誌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16條 …裝置,指下列各種裝置及其附屬設備:一、確保列車間隔裝置。二、號誌之顯示裝置。三、聯鎖裝置。四、轉轍裝置。五、閉塞裝置。六、軌道電路裝置。七、列車集中控制設備。八、緊急列車防護設備。九、自動進路設定設備。十、超越運轉防止裝…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17條 高速鐵路沿線應依營運及維修之需求設置號誌及標誌。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19條 正線號誌設備於緊急狀況時應能變換為險阻號誌。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22條 高速鐵路應設置列車集中控制設備。集中控制設備除可集中顯示號誌設備之狀態外,應具有進路設定之功能。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23條 站間號誌異常時,應有確保行車安全之替代措施,方得繼續運轉。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24條 高速鐵路號誌裝置之構造、顯示、表示,及設置方式等,須確保不致造成誤認。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26條 有相互制約關係之號誌設備及道岔等,應設置聯鎖裝置,以避免造成列車衝撞及脫軌。
- 行政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63條 …除外)├───────────────────────┤││號誌之顯示裝置、聯鎖裝置及保安通訊設備(限列車│││運轉用)之主要部分。││├───────────────────────┤││上二欄所列運轉保安設備之主要部…
-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 …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
- 行政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9條 …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路程五公里內之路段,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過磅者,除依法舉發外,並得強制其過磅。前項汽車駕駛人不服從稽查逕行離開現場或棄車逃逸者,交通勤務警…
- 行政公路法 第58條 …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輛專用道。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
- 行政停車場法 第27條 停車場經營業應依規定於路外公共停車場設置標誌、號誌、劃設車輛停放線及指向線,並應於出入口或其他適當處所標示停車費率及管理事項。
- 行政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第9條 專用公路之標誌、標線、號誌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設置。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2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目的,在於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3條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二、標線以規定之…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4條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6條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7條 標誌、標線、號誌應經常維護,保持清晰完整及有效性能。標誌、標線、號誌遭受損毀時,應由主管機關及時修復,並責令行為人償還修復費用。
- 行政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8條 遮擋標誌、標線、號誌之物體及影響標誌、標線、號誌效能之廣告物等,均應由主管機關或各該物體之主管機關予以改正或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