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93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鐵路路線之養護 › 第三節 號誌、標誌及號訊 第93條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號誌裝置,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良好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號誌裝置有障礙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