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條號誌裝置主要部分之定期檢查期限規定如下:一、閉塞裝置、號誌機、機械聯鎖裝置,彈簧轉轍器,軌道電路裝置,各式電源裝置及各式電池每一個月至少施行一次。二、轉轍裝置,閘柄集中裝置,鐵管裝置及平交道防護裝置,每二個月至少施行一次。三、電氣聯鎖裝置,各種號誌標誌及號訊裝置,每三個月至少施行一次。四、中央號誌控制、繼電器、電纜每年至少施行一次。五、其他號誌裝置之檢查、依其構造情形比照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