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8 頁-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事務所依法核准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或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案件,應自行列管或於登記資料上註記,並於核准後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前項之建檔列管案件加以註記。直轄市、縣(市)主…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與家庭農場間為有利於農業經營而交換坐落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之耕地;所稱耕地總面積,係指共同生活戶內各成員所有耕地之總和。家庭農場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免徵田賦,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明其購置或交換前後之耕地總面積及標示。
- 行政獎勵輔導造林辦法 第7條 …地、生物危害、水災沖蝕地、火災跡地。二、檳榔園、廢棄果園、廢耕地或非屬作物生產區之土地。三、衰敗老化之竹林地,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四、達伐期齡或有生產需求之人工林,或其經合法伐採後之跡地。五、違反水土保持法之超限利用…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辦事細則 第9條 …項:一、稻米保價收購、違規公糧繳交之處理、雜糧保價收購、農戶耕地資料建檔、水旱田輪作、休耕資料建檔事項。二、補助農民繳售公糧稻穀隨糧包袋費用計畫之執行。三、糧食倉儲、公糧委託業務、公糧收儲計畫之執行。四、公糧庫存查核、公…
- 行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辦事細則 第10條 …及推動。(七)收購與處理天然災害稻穀之策劃及督導。(八)農戶耕地資料建檔之策劃及督導。(九)水旱田輪作、休耕資料建檔之策劃及督導。(十)補助農民繳售公糧稻穀隨糧包袋費用之擬訂及督導。(十一)糧食動員計畫之策劃、推動及執行…
- 行政糧食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一項所稱主要糧食,指稻米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糧食;所稱農戶耕地,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定之耕地可供糧食生產者。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3條 …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4條 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5條 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6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三、最近一個月內核…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農民團體及農業企業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一: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二、承受耕地區位分析。三、經營類目與當地直轄市、縣(市)農業發展關係。四、經營目標、策略、實…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二: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二、試驗研究用地區位分析。三、試驗研究類目與農業發展之關係。四、試驗研究目標、實施策略、期程及整體…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案件,應檢核申請案檢附文件之完整性,至擬承受之耕地進行現勘及作成紀錄,且就申請人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將其審查結果填具審查簽辦表。經審查符合承受耕地條件者,…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並得申請展延補正期間一次:一、從事之產業,不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1條 …書。前項申請案之審查及准駁,準用前二條規定。第一項變更,包括耕地所有權之移轉。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2條 依本準則許可承受之耕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建檔列管,並會同有關機關定期抽查或檢查;其結果應於每年年底前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前項定期抽查或檢查之作業流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3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4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擅自變更使用者,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
- 行政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之耕地,其設定他項權利之最高金額,以不超過設定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與承受耕地面積之乘積之三點五倍為限。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條 …、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十二、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18條 …,申請興建農舍。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共有耕地,而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亦同。第一項及前項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農舍應與其坐…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20條 …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應依本條例之規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土地法、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或已依土地法及其…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0條 …,協助貸款或補助。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1條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3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 …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
- 行政農業發展條例 第35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