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2條 法規: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2條 本準則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本條定義的名詞 耕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