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3條 法規: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第13條 經許可承受耕地後,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