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二: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二、試驗研究用地區位分析。三、試驗研究類目與農業發展之關係。四、試驗研究目標、實施策略、期程及整體規劃事項。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六、試驗研究效益及風險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