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3條 法規: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發展目 第3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