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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條 本規則適用範圍如下:一、電業之供電線路、通訊線路、變電設備及相關控制設備之裝置。二、電業供電線路至接戶點之設施及功能。三、由地下或架空線路供電之電業專屬路燈控制設施。架空供電線路上使用之供電導體(線)與通訊導線及設備,及…
  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條 所有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及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及更換維修,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執行本規則所涵蓋之電業供電線路、通訊線路或設備之設計、施工、操作、維護或更換維修之電業、被授權承攬商或業者,應負其符合各適用條文規定之責…
  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條 …不適用本規則修正前之規定。二、除下列情形外,本規則修正前既設線路及設備之維修、更換、既設設備變更或既設線路一公里內之遷移,得依修正前規定辦理:(一)主管機關基於安全理由而要求者。(二)支持物更換時,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供電線路:指用於傳送電能之導線及其所需之支撐或收納構造物。超過四百伏特之訊號線在本規則中視為供電線路,四百伏特以下之訊號線係依電力傳送功能架設與操作者,視為供電線路。二、通訊線路:指導線與其支撐或…
  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條 …各個接戶設施之接地連接外,每一.六公里長至少有四個接地連接之線路導體(線)。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之共同接地規定如下:一、在同一支持物上之吊線與支線應被接地者,應搭接並連接至下列導體(線)之一:(一)在該支持物處被接地…
  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5條 …電極,除各接戶設施之接地點不計外,使設置電極或既設電極於整條線路上每一‧六公里或一英里合計至少有四個接地點。但遇有地下水之處,若中性導體(線)有滿足其責務所需之線徑與安培容量,並符合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條 …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設備之框架。二、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照明與電力線路。三、電力線路之遮蔽線。四、非裝在接地之金屬支持物上之避雷針。
  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8條 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內使用分隔電極時,通訊線路接地電極與供電系統中性導體(線)之接地電極個別設置時,其線徑應使用不小於十四平方毫米或6AWG之銅線或等效搭接線將其搭接。除前節規定應有分隔之情形外,各自電極應搭接。
  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49條 既設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更換支持物時,設備之配置應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1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0條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線徑規格規定如下: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毫米。(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毫米。(三)一般構件:四.○毫米。(四)鋼板:四.五毫米。(五)方形鋼管:二.○毫米。二、承受…
  1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條 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如下: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
  1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2條 架空導線之分歧線之引接規定如下:一、線路之分歧點應在作業人員易於到達處,並宜在電桿或鐵塔之上。二、分歧點應有適當之支持,以免分歧線因擺動而與支持物或其他線之絕緣間距不足,及減少登桿(塔)或桿(塔)上作業之空間。
  1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3條 供電線路與鄰近管路或線路設施間感應電壓之控制,由電業與相關業者協議處理。
  1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4條 架空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爬登空間、工作空間,與導體(線)間之間隔及其所需之工作設施,供從業人員接近及作業。
  1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5條 架空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方可載電。供電中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規定如下:一、當線路及設備投入供電時,應符合本規則相關規定。二、線路及設備應依經驗顯示之必要期間定期檢查。三、必要時,線路及設備應執行實…
  1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7條 架空線路之電路接地規定如下:一、共同中性導體(線):一次側及二次側電路所使用之共同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二、其他中性導體(線):一次側線路、二次側線路及接戶中性導體(線)應被有效接地。但設計作為接地故障檢出裝置及…
  1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3條 架空線路之保護網應予接地。
  1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4條 …,應有明顯標識,以免誤操作。五、遠端控制、自動輸電或配電架空線路之開關裝置,應於現場設有使遠端或自動控制禁能之裝置。
  1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5條 …低之托架與地面或其他可踏觸表面。(二)二個最低托架之間。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之支持物,包括橋梁上之支持物,應適當建構、配置、標示或賦予編號,以便作業人員識別。非經所有權人同意,支持物上不得裝設號誌、招牌、海報、廣告及其他附…
  2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6條 導體(線)架設於非僅供或非主要供該線路用之支持物上,應符合本規則之規定。相關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採取額外之預防措施,以避免損壞支持物或傷害其使用者。導體(線)應避免以樹木或屋頂為支撐。但接戶導線於必要時得以屋頂為其支…
  21.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9條 植物有妨礙供電線路安全之虞,或依據經驗顯示有必要時,應通知該植物所有權人或占有人後,予以砍伐或修剪。必要時,得以合適材料或裝置將導體(線)與樹木隔開,以避免導體(線)因磨擦及經由樹木接地造成損害。
  22.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0條 在線路交叉處、鐵路平交道及有進出管制之道路交叉口,每一側之交叉跨距與鄰接跨距,儘量避免有伸出或枯萎之樹木或枝葉掉落於線路上。
  23.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1條 不同類別線路裝設位置相對高低規定如下:一、標準化:不同類別導體(線)裝設位置之相對高低,其標準化得由相關電業協議定之。二、供電線路與通訊線路互相跨越或掛於同一支持物:供電線路應在較高位置。但架空地線內附光纖電纜當通訊線路…
  24.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2條 不同之二條線路,其中至少一條為供電線路者,應予隔開,以避免線路相互衝突。若實務上無法降低衝突時,儘量隔開衝突線路,並依第五章規定之建設等級予以裝設,或將二線路合併在同一支持物上。
  25.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3條 公路、道路、街道與巷道沿線之線路,得考慮合用支持物。合用支持物與分隔線路之選擇,應合併考量所有涉及之因素,包括線路特性、導體(線)總數與重量、樹木狀況、分路及架空接戶線之數目與位置、結構物衝突、可用路權等。合用經協商同意…
  26.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4條 架空通訊設備非由合格人員管控,且永久連接在線路上,有遭受下列任一情況者,應依第三項規定所列之一種以上措施保護之:一、雷擊。二、與對地電壓超過三百伏特之供電導線碰觸。三、暫態上升接地電位超過三百伏特。四、穩態感應電壓達危險…
  27.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5條 位於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僅可由被授權之合格人員在供電設施空間內作業,並應依本規則相關規定安裝及維護。供電設施空間之通訊線路依適用情形,應符合下列間隔規定:一、由被有效接地吊線支撐之絕緣通訊電纜,其與通訊設施空間之通訊線…
  28.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6條 …內供電電路之終端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四)由該電纜引出之通訊線路,其終端若不引接至中繼站或終端機室,且有予保護或配置,使該電纜於發生事故時,通訊電路之對地電壓不超過四百伏特。(五)電源之終端設備配置使該供電電路通電時,帶…
  29.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7條 架空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之相關間隔規定如下:一、永久性及臨時性裝置:永久性及臨時性裝置之相關間隔應符合本章規定。架空線路因本身之永久性伸長或支持物之傾斜移動,以致間隔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調整至符合規定。二、緊急性裝置:本…
  30. 行政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0條 …以下者,得準用支線及吊線規定,採相同之間隔。二、前款以外供電線路之中性導體(線)與相關導線之間隔,應準用該中性導體(線)所屬電路之供電導線規定,採相同之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