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2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 第九節 各種等級之線路與設備關係 第72條 不同之二條線路,其中至少一條為供電線路者,應予隔開,以避免線路相互衝突。若實務上無法降低衝突時,儘量隔開衝突線路,並依第五章規定之建設等級予以裝設,或將二線路合併在同一支持物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