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1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 第二節 架空線路之裝設 第51條 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如下: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毫米全鋁線、一百五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一百平方毫米銅線者,鐵塔間距不得大於四百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