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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第5條 …關,依個案認定必要範圍後為之。前項劃設範圍,涵蓋海域之水表、水體、海床及其底土,及內陸水域之水表、水體、水底及其底土之整體環境。
  2.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14條 與第二條第一項所定水域相連之陸域及海洋以外地面水體,其轄管機關應採取措施,以防止、排除或減輕廢棄物污染海洋。
  3. 行政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全國性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轄區內之海域水體,依其海域環境分類設置海域環境水質監測站。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年之海域環境水質監測資…
  4. 行政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海洋遭受油、化學品或其他物質污染,為評估水體、底泥受污染度及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人員安全前提下,進行採樣檢測及環境記錄作業。污染範圍擴及海洋保護區者,主管機關應記載目視之海洋生物狀況,並通報該保護區管理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