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海洋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7條 海洋遭受油、化學品或其他物質污染,為評估水體、底泥受污染度及範圍,主管機關應於人員安全前提下,進行採樣檢測及環境記錄作業。污染範圍擴及海洋保護區者,主管機關應記載目視之海洋生物狀況,並通報該保護區管理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