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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6條 山坡地供農業使用者,應實施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並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土地經營人或使用人,不得超限利用。前項查定結果,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之…
  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7條 山坡地依第六條第一項劃定使用區後,其適於農業發展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整體發展規劃,並擬訂水土保持細部計畫,輔導農民實施。山坡地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具有農業發展潛力者,主管機關得優先協助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實施水土保持…
  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8條 未開發之宜農、牧、林山坡地,其開發依農業發展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19條 …業具有經營計畫之青年,得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開發或承受公有山坡地。
  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0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公有山坡地放租、放…
  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1條 未放租、放領之公有山坡地,免徵賦稅。
  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2條 承領之山坡地,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減免地價。
  8.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3條 承領人承領之山坡地,遇有重大災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限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者,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查屬實後…
  9.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5條 山坡地超限利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處罰,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
  10.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6條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土地之特別改良及地上物均不予補償。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
  1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7條 依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其轉讓或出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領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所繳地價不予發還,土地之特別改良或地上物均不予補償。承領人在…
  1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8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推動山坡地開發及保育、利用,得設立山坡地開發基金;其資金來源如左:一、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林木砍伐收入。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
  1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9條 為配合前條山坡地開發基金之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財政部指定行庫,依各地區發展計畫,按年訂定貸款計畫,辦理貸款。
  1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條 集水區內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應配合各該所在地集水區經營計畫辦理,並於興建水庫時,優先納入興建計畫內實施。
  15.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2-1條 …派員查勘,遇有危害水庫安全之虞時,得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山坡地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停工;於完成加強保護措施、經檢查合格後,方得繼續施工。
  16.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3條 處理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查報與取締工作,確有績效者,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者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與獎金。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7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18.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業用地經營規模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修正施行前,依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取得耕作權、地上權之原住民,得準用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自有農業用地之資格條件規定參加…
  19.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一、舉發於山坡地內違反本條例之違規行為並經裁罰有案之舉發人。二、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
  21.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3條 山坡地違規使用之舉發人及從事查報與取締工作人員,其獎金之核發基準如下:一、舉發人獎金:舉發人於查報或取締單位未發現前,舉發山坡地違規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處罰鍰或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每件核發一次獎金新臺幣五千元。二、…
  22.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5條 為獎勵從事山坡地違規使用查報與取締著有績效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中央主管機關得擇優頒發下列獎項:一、坡地金育獎(一)直轄市組:1.第一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2.第二名:頒發獎牌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
  23.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6條 …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填報上年度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執行成果及考核項目之相關資料。二、獎勵條件:(一)坡地金育獎:經考核評定達八十分以上且列屬直轄市組前三名或縣(市)組前六名。(二)激勵獎:經考…
  24. 行政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第7條 …優警政機關獎:由內政部警政署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將上年度協助山坡地違規處理績優前三名推薦名單,函送中央主管機關。二、個人傑出貢獻獎:由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將個人績效優良者之相關資料,推薦至多二名,函送中央主…
  25.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宜農、宜牧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
  26.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得…
  27.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
  28.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山坡地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農牧地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29.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代為履行:一、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山坡地超限利用,或從事農、林、漁、牧業,未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使用土地或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實…
  30. 行政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締之機關或其人員,著有績效,或舉發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及違規使用山坡地,經處罰有案之舉發人,由主管機關給予獎勵或獎金。執行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從事查報、制止與取締之機關或其人員,有顯然怠忽或廢弛職務者,主管機關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