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20條 法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相關法規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農業使用 第20條 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百分之十以內之增加。本條例施行前,原承租面積超過前項規定者,其超過部分,於租期屆滿時不得續租。公有山坡地放租、放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