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7 / 200 頁- 行政社會住宅經營管理者評鑑及獎勵辦法 第5條 …會住宅經營管理者之評鑑,應依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進行,並採書面審查及實地訪視方式辦理。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覽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屬下列情形之一者,轉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一)申請人為中央機關或國營事業機構。(二)跨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海域。(三)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且申請人之一為中央機關或國營…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併同審查。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六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同一使用範圍有二以上申請許可案件,應合併審查;以其使用對近岸海域或公有自然沙灘之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公益上及經濟價值最高者,優先予以許可。
-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即審查,合格者發給建築師證書,並發還原繳送證書;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申請書件及證書費。申請手續不完備者,應將應行補正事項一次通知限期補正。
-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三、在專科以上學校服務者,應繳驗教育部審查合格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之證書及由該校出具講授建築主要學科之證明書。前項第二款之服務證明書應經認證。
- 行政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管機關。接受核轉登記之主管機關應依原登記主管機關核轉之書件審查,於核准登記後,應即通知原登記之主管機關註銷原開業證書,並副知該建築師原加入之建築師公會。
- 行政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2條 …分登記及通知金融機構為必要之行為:一、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廢止興辦核准情形。二、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經宣告破產、決議清算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三、評鑑結果丙等,經直轄市、縣…
- 行政重要濕地內灌溉排水蓄水放淤給水投入標準 第7條 …條第一項所定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或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審查開發許可或利用行為,定有較本標準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6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下列條件者,始得許可:一、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二、符合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三、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四、對海岸生態環境衝擊採取避免或減輕之…
- 行政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四所定九十日,係指自主管機關受理審議開發案件,並經申請人繳交審查費之次日起算九十日。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補正。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6條 …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之廢止,亦同。前項現場勘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6條 …輔導團,由委託業務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審查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前項委託經營管理計畫審議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
-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9條 …委託經營管理期限屆滿前,擬具工作報告及經營管理成效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審查營運績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續約期間一年以下或續約內容為委託經營管理計畫之一部者,前項應送審資料得以結案報告書代之,中央主…
-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十五日內審查完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前二項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應予核准;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提出申訴逾法定期間。二、未經異議程序逕行提出申訴。三、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
-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8條 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一、資格審查,規定如下:(一)由主辦機關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詳為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第…
-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特殊者,得延長審核期限一次,最長不得逾六個月。前項申請案件經審查不合規定者,各該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詳為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第一項審核期限…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7條 …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以下簡稱交換資格審查),並將公告日期、地點登報周知。前項公告至少三十日,公告期間得於交換標的現場豎立公告牌張貼公告。第一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交換標的…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8條 執行機關審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後,核發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證明書(以下簡稱交換資格證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屬中央應取得或地方應取得。二、劃設年限。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標示、面積、…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9條 執行機關受理交換資格審查申請後,經審查其文件不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二、未依前項規定補正。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1條 執行機關於交換資格審查完竣,應即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程序,公告交換標的投標及開標日期。
- 行政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 第15條 執行機關應於開標日審查投標案件決定得標人後,將交換優先順位結果公告七日。執行機關應於前項公告後三十日內會同得標人及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勘查交換之土地;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與得標人於勘查完竣後三十日內簽約,並辦理交換土地所有權移…
- 行政智慧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申請智慧建築標章及候選智慧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一、審查費:(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
-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重複申請或申請顯無理由者,駁回其申請。
- 行政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團體至現場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