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補正。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