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人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等,應檢具前條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變更計畫書,包含變更之使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計畫等。二、變更之位置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三、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四、原許可之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