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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第9條 本公債設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辦理基金之監理事項,由財政部、審計部、全國商會聯合會、銀行業同業公會、錢業同業公會及財政部聘請之人員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
  2.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資金調度需求,促進地方發展,特設置地方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3.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4.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原臺灣省建設基金之資金撥充。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運用及孳息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
  5.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一)農田水利會。(二)地方政府。(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核准之機關(構)。二、配合中央…
  6.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機關指派之簡任以上人員與財政部遴聘之第八款、第九款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擔任:…
  7.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8.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為增強本基金之運用,除基金來源外,得視需要情形,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或向政府各種專戶及各特種基金專戶調借資金,配合使用。前項資金之調度,應報財政部核准後辦理。調借資金或融通資金應付之利息與本基金貸出利息之差額,應以本基金所…
  9.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本基金借款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切實執行,並受財政部之監督。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還不足,且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不合展期規定,經財政部函催仍未償還者,其已核貸未撥款部分應停止撥付,並由財政部依借款契約約定辦理及停…
  11.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2.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3.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4. 行政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5.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6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16.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7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17. 行政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8條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18.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6條 …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基金。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提交中央銀行,收入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款存儲備付。在新路未有餘利以前,由財政部於國庫項下第一年補助基金二…
  19.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7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與經理公債銀行代表三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20. 行政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第8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鐵道部委託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21. 行政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2條 …受本款規定之限制。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
  22.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2條 …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二、營利事業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開之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應將其境外轉投資事業納入該營利事業合併財務…
  23.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 第7條 …向經濟部申請並經核准投資產業或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者,應檢附該部核准投資函,依該函核准投資期程向受理銀行申請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個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投資期間之每年一月底前,將上…
  24. 行政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 第8條 …之日起算一年內向經濟部申請核准透過國內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並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從事投資。個人及營利事業依前項規定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或私募股權基金之期間應達四年,且其投資之事業或基金於前開投資…
  25.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2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應成立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有關職工退休基金事宜。前項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於成立後檢具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一、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章程及委員名冊。二、職工退休辦法…
  26.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3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者,凡按期扣提部分,應於每次扣提後十日內撥交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管理運用。營利事業對於職工退休基金之款項不得以任何方式挪借移用。
  27.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以下列各款為限:一、以定期存款專戶存儲於金融機構或郵政儲金機構。二、存放金融機構信託部或信託投資公司不指定用途之信託基金。三、購買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公營事業發行之公司債,或公營專業銀行發行…
  28.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5條 職工退休基金之本息除支付職工退休金及離職金(含資遣費)外,不得以任何名義支用。營利事業辦理職工退休離職時,應由其人事及會計主管依照職工退休辦法規定核計退休或離職金額,經事業負責人核定後,通知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支付之。…
  29.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6條 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應獨立設置退休基金專戶及帳冊,確實記載職工退休基金之收入、保管及運用事項。
  30. 行政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7條 設有職工退休基金之營利事業,除已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應依規定格式申報書自行辦理結算申報外,應於每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下列書表一併申報稽徵機關查核:一、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二、基金結算會計報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