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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價值。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2. 行政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建築時,建築基地臨接公路者,建築物與公路間之距離,應依公路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臨接其他道路者,應自道路邊線退縮二公尺以上建築;建築基地未臨接道路者,應以通路連接道路,通路之寬度應在二公尺以上。集中興建之房屋,應有完…
  3. 行政下水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設廠之地區。(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前項第一款之新開發社區,其人口計算基準如左: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以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所定使用人數方式計算。二、實施都市計畫…
  4. 行政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一、視地方發展計畫之需要,或配合整體國土計畫之推動。二、開發基地位於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劃設之得申請設施型使用分區變更區位。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擬具開發基地外周邊公共設施改善方案,並編列預算及時程開闢。第二…
  5.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維護業務:一、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二、建築物及基地之維護及修繕事項。三、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四、公寓公廈之清潔及環境衛生之維持事項。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環境安全防災管理維護事項。前項管理維護…
  6.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條 …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
  7.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條 …除他人干涉。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8.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9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
  9.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3條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三、因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
  10.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14條 …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前項之受讓人視為同意重建。重建之建造執照之申請,其名義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11.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2條 …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
  12.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13. 行政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3條 …權人同意。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49條 …水口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且在連接處裝置逆止閥。三、送水口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四、送水口上應標明「消防送水口」字樣。五、送水口之裝設以埋入型為原則,如需加裝露出型時,應不得妨礙交通及市容。
  15.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79條 …設於建築物基礎、樑柱、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構造體內。四、埋設於基地內之室外引進管,應依下列規定:(一)埋設深度不得小於三十公分,深度不足時應加設抵禦外來損傷之保護層。(二)可能與腐蝕性物質接觸者,應有防腐蝕措施。(三)貫穿…
  16.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105條 …煙管應伸出屋面至少一公尺。排煙管出口距離鄰地境界線、進風口及基地地面不得小於三公尺。
  17.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48-1條 建築基地應評估發生地震時,土壤產生液化之可能性,對中小度地震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進行土質改良等措施,使土壤液化不致產生。對設計地震及最大考量地震下會發生土壤液化之基地,應設置適當基礎,並以折減後之土壤參數檢核建築物液…
  18.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57條 …致發生構造損壞或影響其使用功能。建築物基礎之型式及尺寸,應依基地之地層特性及本編第五十八條之基礎載重設計。基礎傳入地層之最大應力不得超出地層之容許支承力,且所產生之基礎沉陷應符合本編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同一建築物由不同型式…
  19.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0條 建築物基礎應視基地特性,依左列情況檢討其穩定性及安全性,並採取防護措施:一、基礎周圍邊坡及擋土設施之穩定性。二、地震時基礎土壤可能發生液化及流動之影響。三、基礎受洪流淘刷、土石流侵襲或其他地質災害之安全性。四、填土基地上…
  20.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4條 建築基地應依據建築物之規劃及設計辦理地基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以取得與建築物基礎設計及施工相關之資料。地基調查方式包括資料蒐集、現地踏勘或地下探勘等方法,其地下探勘方法包含鑽孔、圓錐貫入孔、探查坑及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中所規…
  21.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5條 …築物之種類、規模及重要性訂定之;其調查點數應依下列規定:一、基地面積每六百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每三百平方公尺者,應設一調查點。但基地面積超過六千平方公尺或建築物基礎所涵蓋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之部分,得視基地之地…
  22.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66-1條 建築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除依本編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地基調查外,應依地質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前項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
  23.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71條 基地之容許支承力由其極限支承力除以安全係數計算之。前項安全係數應符合基礎構造設計規範。
  24. 行政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第130-1條 基地地層有改良之必要者,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地層改良為對原地層進行補強或改善,改良後之基礎設計,應依本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地層改良之設計,應考量基地地層之條件及改良土體之力學機制,並參考類似案例進行設計,必要時應先進行…
  25. 行政建築法 第9條 …連接者,應視為新建。三、改建: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四、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
  26. 行政建築法 第11條 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應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應留設之…
  27. 行政建築法 第31條 …、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三、建築地址。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五、建築物用途。六、工程概算。七、建築期限。
  28. 行政建築法 第32條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一、基地位置圖。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五、直轄…
  29. 行政建築法 第42條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其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規定。但因該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寬度得不受限制。
  30. 行政建築法 第43條 建築物基地地面,應高出所臨接道路邊界處之路面;建築物底層地板面,應高出基地地面,但對於基地內之排水無礙,或因建築物用途上之需要,另有適當之防水及排水設備者,不在此限。建築物設有騎樓者,其地平面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