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 第31條 法規:建築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營建目 第二章 建築許可 第31條 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三、建築地址。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五、建築物用途。六、工程概算。七、建築期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