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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 12 頁-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准土石採取區減區或更正時,應併同相關書、圖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之職掌範圍如下:一、作業場所安全措施之設計、管理及維護。二、土石採取場現場人員之指揮及管理。三、安全設備之設置及變更之籌劃。四、採取計畫之擬訂及實施之監督。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研擬。六、其他有關…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之職掌範圍如下:一、執行主管機關核定之採取計畫。二、公害之防制及防治。三、作業安全管理及自動安全檢查。四、土石採取場安全教育訓練之籌劃及實施。五、災變處理、調查及防範對策之執行。六、其他有關土石採取場作…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岩盤或岩床、土石層或廢土石堆不安全崩塌或滑落,二階段以上之採掘場,上階段採掘場有鬆石掉落或岩體崩塌之虞,可能危及下階段採掘場之作業時,不得於下階段採掘場內同時作業。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防制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作業場所各種有害氣體、粉塵,土石採取場於開採前進行整地後,其剝除之表土應選定適當地點堆置,並應採取防止沖蝕、粉塵飛揚及其他相關防制措施。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為防止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土石資源濫採或任意廢棄,土石採取人應於土石採取場設立水準點,管制開採高程,防止超挖。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之其他安全措施如下一、土石採取場遇雷雨、颱風或濃霧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對有崩塌之虞之區域,採取禁止通行措施。二、從事表土、鬆石清理作業及在下雨、颱風或地震後,清除鬆土石時,土…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土石採取場發生災變時,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及其他土石採取場作業人員均應保持災害現場。但為緊急救人及防止災情擴大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土石採取人應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採取及銷售數量,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土石採取場作業時,應由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常駐現場監督執行;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者,得指定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暫代其職務;土石採取場負責人因故未能親駐現場超過一個月以上者,土石採取人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暫代其職…
- 行政土石採取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土石採取場負責人於土石採取場技術主管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即指定具備規定資格之人員暫代其職務;暫代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2條 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由水利管理機關依河川治理計畫高程及核定土石採取計畫之採取深度為標準。
- 行政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第3條 濱海及海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以由海床直下五公尺為限。
- 行政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陸上土石採取區域包括平地土石採取區域及坡地土石採取區域,其採取深度如下:一、平地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視現場土石賦存情形,其採取深度以十五公尺為限。二、坡地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視現場土石賦存情形,不須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 行政地質法 第3條 …:指自然或人為引發之地震、海嘯、火山、斷層活動、山崩、地滑、土石流、地層下陷、海岸變遷或其他地質作用所造成之災害。三、基本地質調查:指為建立廣域性地質資料及地質圖而辦理之地質調查。四、資源地質調查:指與能源、礦產、土石材…
- 行政自用加儲油加儲氣設施設置管理規則 第4條 …造工程業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建築工地、土石採取場、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三、工廠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廠房基地或停車場。四、機關之申請基地,應設置於自有或租用之機關用地或停車場。五、其…
- 行政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土石採取案件時,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勘查費、證照費或登記費,其費額如下:一、審查費:(一)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或展限,按面積作下列級距累計計算之:1.計畫面積二公頃以下,每零點一公頃收…
- 行政土石採取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土石採取許可、展限、減區或變更,經駁回其申請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不予退還;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而不受理者,原繳之審查費、勘查費應予退還;經受理申請而未辦理現場會勘即遭駁回者,退還所繳之勘查費。前項所定規費經繳納…
- 行政礦場安全法 第10條 …備、經費及人員,俾依法令採行左列安全措施:一、岩磐、礦體或廢土石不安全崩塌之防止。二、作業場所各種危險或有害氣體、礦塵、岩塵之排除。三、可燃性氣體或煤塵爆炸之防止。四、氣體、礦體或岩石突出災害之防止。五、礦牀自然發火及坑…
- 行政礦業法 第52條 …他人土地:一、開鑿井、隧或探採礦藏。二、堆積礦產物、爆炸物、土石、薪、炭、礦渣、灰燼或一切礦用材料。三、建築礦業廠庫或其所需房屋。四、設置大小鐵路、運路、運河、水管、氣管、油管、儲氣槽、儲水槽、儲油池、加壓站、輸配站、溝…
-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權: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三、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每件新臺幣五千元。四、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申報開工或申請換發礦場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五千元。五、礦場礦場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六、申請補發礦區圖、礦業執照…
- 行政礦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卡: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二、採礦權者申請批註採取同一礦牀共生之土石:每件新臺幣二千元。三、礦場申報開工、礦場名稱變更或換發礦場登記證: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四、申請自行廢業: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五、申請變更礦業附屬文件:每件…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12條 民眾安置或重建所需之土石,得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並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 行政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或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抵減辦法 第18條 …併徵收。但報廢係因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蟲災、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件所致者,不在此限。前項因不可抗力之災害或事件而報廢之智慧機…
-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 行政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第8條 …完成證明尚未核發前,遭受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災害或事件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
-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完成證明尚未核發前,遭受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之不可抗力災害或事件者,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種磚瓦之買賣。│││砂石商業│經營砂石之買賣。│││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經營有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處理商業│業務。│││混凝土壓送商業│經營混凝土壓送業務。│││石材商業│經營石材(包括大理石)買賣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