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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六、其他經…
  2.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部核發個案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再利用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之四至六個月間,應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許可之再利用業務;如欲繼續從事者,應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4.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展延申請,應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檢具再利用許可展延申請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提出。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二、事業及再利用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包括事業廢棄物基本…
  5.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
  6.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構輔導事業及再利用機構辦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提升、技術轉移及其他相關事項,並協助再利用機構建立產品品質及技術規範。
  7. 行政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不適用本辦法,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
  8. 行政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六、都市更新條例第七十條。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二十三條。八、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九、電影法第七條。十、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十一、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十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
  9.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本辦法所稱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做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新生地、填土(地)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前項所稱再利用機構,指收受事…
  10.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3條 …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得自行於事業內再利用。屬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於其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於事業內自行再利用。
  11.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廢棄物經本部公告再利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公告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得逕行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其公告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非屬前項公告再利…
  12.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5條 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十份,向本部為之:一、再利用申請表。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廢棄物基本資料。二…
  13.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無前條第二項第五款之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或國內外實績者,得共同提出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表及試驗計畫,經本部核准後,進行再利用試驗計畫,並應於試驗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試驗結果文件,送本部審查…
  14.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第五條之申請文件經審查合於規定者,應予許可,並副知事業、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第五條及前條第一項之審查程序如下:一、形式審查:由本部就申請文件內容進行書面審查。二、…
  15.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8條 …條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及用途。四、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
  16.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9條 本辦法所核發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三個月至六個月內,得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展延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廢棄物基本資料。二、清運方式。三、再利用方式…
  17.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事業廢棄物除於事業內再利用者外,其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依下列方式為之:一、事業自行清除。二、再利用機構清除。三、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四、再利用機構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五、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
  18.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事業於委託清除或再利用前,應先與再利用機構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合法運輸業簽訂契約書,並妥善保存留供查核。前項契約書,應附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之再利用檢核資料及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文件影本,並記載下…
  19.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收受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及再利用期程,應作成紀錄。前二項…
  20.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之流向、數量與前月底之庫存量等相關資料,應作成營運紀錄。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未直接售予最終使用者,應將再利用產品經其他機構轉售至最終使用者之銷售流向及數量作成紀錄。前二項作成之紀錄應妥善保存三…
  21.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再利用機構生產再利用產品及清理再利用後之衍生廢棄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再利用產品之規格、品質及用途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相關之使用規定,並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資料中載明。二、許可文件內容規定限制用途之再利…
  22.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應於收受事業廢棄物後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其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同意後,再報再利用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23.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部限期改…
  24. 行政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涉及輸入輸出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25. 行政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9條 …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及再利用約定。二、利用報酬、付款條件及方式。三、雙方之權利義務。四、爭議處理。五、其他保護運動產業資產之事項。
  26.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7條 …執行及維護督導事項。(十二)關於加工出口區節約能源及資源回收再利用業務之推動事項。(十三)其他有關環保景觀業務之規劃管理及研究發展事項。
  27.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燃料油。五、再生油品:指以國內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者,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並作為燃料使用之油品。六、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七、加油站:…
  28. 行政經濟部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存放,以供查核。共同清除機構應每季對其運交廢棄物之妥善處理或再利用追蹤查核,並作成紀錄備查。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除依環境部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第一項營運紀錄外,應以書面方式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月底前,向經濟部…
  30. 行政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3條 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前項應申報之內容、期限、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