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第16條 取得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部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二、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四、其他違法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本部或再利用機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